第701章:终战审判
日本终于投降了,这个给亚洲人民以及美国造成巨大的灾难的国家终于屈服了,全世界深受战争创伤的人们在广播中听到日本天皇宣读的投降诏书时,所有人都哭了,尽管日本投降了,但是它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小半个世界造成的创伤却是永远也抹不掉。1944年9月2日,在历史的见证下,日本政府在停泊在东京湾的中国战列舰“中华号”上与盟军签订了投降协议,日本正式投降。
日本投降之后,中美英苏四国于8月25日先后,分别对日本列岛进行了分区占领,中国国防军奉命占领九州以及日本西北部地区,美军则是进驻日本中部以及东北地区,英军则是占领四国,苏联则是占领北海道。
战争虽然结束了,但是关于战争后续问题却急需解决,首先是怎样处理日本,是分区占领,直接肢解日本,还是重建日本政府,这是摆在盟国面前很大的一个问题。
苏联认为日本国民深受武士道精神以及军国主义的毒害,如果不肢解日本的话,那么再过十年二十年日本还将会成为盟国的心头大患,因此苏联认为应该肢解日本,中美英苏四国根据所占的占领区实行永久性占领。
但是美英两国却不同意,首先是因为有德国这个例子在线,正是因为一战后对德国处理不当,所以才引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不管是美英还是其他国家都怕了,也倦了,因此在处理战败国问题上美英等国都不像一战时那样只懂得狼吞虎咽。
美英两国认为,对于日本这个曾经独立的国家,而且还是一个独立的强国,盟军应该给予极大的尊重,无论如何不能对日本实施永久性占领,因为这将会成为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
美英两国认为对于日本应给实施政治扶持,也就是在盟军的支持下组建新的民主政府,并且就日本给各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那些在战争中犯有战争罪行的高层进行审判。
自始至终。中国政府都没有发表自己的言论,盟军多次询问驻日本最高指挥官卫立煌上将,得到的回答是等待国内的商讨结果。
1944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盟军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首先是日本必须解除自己的军队。除了拥有维持治安的警察外。永远不能拥有任何武装力量;其次是解散政府,所有战犯必须接受国际审判,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逃脱审判;第三归还在战争中掠夺的中国财产和文物;第四是赔偿战争损失;第五是归还琉球群岛给中国;最后是日本今后的国民教育必须接受盟国的监督。
中国虽然是战胜国。但是在处理站败的日本国的时候却没有提出难以令人接受的条件,这让美英等国很是惊讶,要知道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日本一直将中国视为最大的敌人,并且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多年的军事侵略。
尤其是中国政府竟然主动提出对日本战犯进行国际审判,这确实令人佩服。要知道按照苏联人的想法,认为抓到的战犯反正都是罪行累累,枪毙或绞死了事,何必再为他们花费时间,劳民伤财?
但是美英法西方国家则认为,那些人如今只是囚禁中的被告,是不是战犯以及怎样程度的战犯还有待审理;而审理过程中,不但应充分给予被告自我辩护的机会,并由他们自选律师,而费用由法院支付。
而中国政府则是认为,如果不加审判就将那些人处决的话,对于不明真相的德国人和日本人来说,那些人都是国家的英雄,而不是战争罪犯,反倒是盟国是侵略者,非正义之师,只有经过严格的审判才能让所有人明白,那些人是罪犯,是反人类反社会的战争罪犯。
1944年10月1日,中、苏、美、英四国外长在召开莫斯科会议,决定成立两个同盟国机构,一个是专门处理德国的,一个是专门处理日本的。
处理的过的机构中国并没有参与,因为在战争中德国没有对中国造成伤害,双方并没有进行面对面的战争。
处理日本的是华盛顿设立的远东委员会,由苏、美、中、英、澳、新、印派代表组成。10月10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对日决议:首先是制定使日本履行日本投降条款的政策、原则和标准。其次是应成员国之请求,审查盟军最高统帅所采取的有关措施。最后是新成立的两个同盟国机构之决议,须有多数成员国赞成,而且其中必须包括苏、美、英、中四国在内方才有效;盟军实行对日政策时,应依照远东委员会的决策议定拟订具体指令,然后再将指令转达给盟军最高统帅实施之等等。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的战争给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为了惩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在莫斯科会议中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严惩日本战犯。
1944年12月10日,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
1944年12月15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成立,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经盟军亚洲战区总司令官陈锋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克莱墨尔将军、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i.m.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麦克杜哥、法国的h.柏奈尔、荷兰的b.v.a.罗林、新西兰的e.h.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r.m.巴尔、菲律宾的d.哈那尼拉。其中威勃爵士被任命为庭长。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据此,美国的j.b.基南被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其他各国指派的陪席检察官分别是:中国的向哲濬、英国的a.s.科明斯.卡尔、苏联的s.a.高隆斯基、澳大利亚的a.j.曼斯菲尔德、加拿大的h.g.诺兰、荷兰的w.g.f.b.穆尔德尔、新西兰的r.h.奎廉、印度的g.梅农和菲律宾的p.罗伯茨。
在远东军事法庭成立的同时,盟军又在中国的南京、上海、广州,菲律宾的马尼拉,苏联的伯力等地分别设立了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月2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裕仁、冈村宁次、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75名被告的起诉,后盟国认为案情过分庞大复杂,决定将这78人分两批或三批审理。
东京审判的是第一批是包括裕仁天皇在内的34名甲级战犯,分别是日本天皇裕仁、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冈村宁次、近卫文磨、阿南惟几、杉山元、大川周明、松冈洋佑、石井四郎、永野修身、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东乡茂德、重光葵。
历史上日本共有8名甲级战犯逃过了审判,首要的就是日本天皇裕仁。当时是由于美国政府包庇而未被列入战犯名单。同样被美军庇护的还有杀人魔王石井四郎,此人原是日本731部队的首脑人物。
其次是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当时是因为冈村受到老蒋的庇护,被宣布无罪释放的。
除此之外。日本前首相近卫文磨以及阿南惟几、杉山元则是畏罪自杀。因而逃过了审判;还有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东亚研究所‘所长大川周明。此人是《纪元二千六百年史》和其他战争时期畅销书的作者、日本法西斯主义的积极宣传家、日本军部思想的指导者。战后,大川周明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列为28名甲级战犯之一,但由于此人装疯卖傻。因此逃过了审判。
还有日本前外相松冈洋佑和海军作战部部长永野修身,这两个倒霉蛋是在审判期间病死了所以也逃过了审判,现在战争提前结束,审判也提前进行,因此这些人一个也没跑,全部被送上了军事法庭。
东京审判从1945年1月开庭到1945年12月宣判终结,历时近1年。其间共开庭1118次,法庭纪录6.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达819人,出示文件证据134000多件,判决书长达3213页,规模超过了纽伦堡审判,堪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也是二次大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日本法西斯的种种罪行在审判中一步步被揭露。
由于在战争期间,陈锋专门派人负责收集日军的罪行证据,所以当中国政府控诉日本侵略军在中国犯下数百条罪行时,每一条都为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认证和物证,单单中国政府在法庭中战死的照片资料就多达9万多张,其他文件资料数万件,整个法庭中所出示的134000多件证据,其中95%是来自中国。
有了大量详实的证据,法庭的审判进度比历史上两年零七个月的审判时间快了一年还要多,1945年12月15日—25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数十万字的判决书,判处裕仁、冈村宁次、近卫文磨、阿南惟几、石井四郎、杉山元、大川周明、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14人绞刑。
判处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松冈洋佑、永野修身、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等18人无期徒刑。判处东乡茂德有期徒刑20年、重光葵有期徒刑7年。
在东京审判的同时,南京、上海、马尼拉等地也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级、丙级战犯,受审战犯共8226人,其中1937名战犯被处以死刑。(未完待续。。)
ps:??下一章《光荣使命1937》就结束了,其实正文今天就已经完结了,明天是一些要交代的番外话,姑且算是正文吧!